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禹彤(原名:劉麟慧)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說明聲請人最新就業狀況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薪資 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如無薪資證明, 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皓、李○晴之112年度財產歸戶及 綜合所得資料。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 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五、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皓、李○晴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 、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 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 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