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66號
TYDV,113,消債更,266,202406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何建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一、聲請人所陳報之租約為聲請人名義所承租,該屋有幾個人共 同居住?是否應共同分擔租金?
二、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 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 。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提出111年6月17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 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 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 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



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 聯絡方式。
五、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請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 照(勿以車輛出廠已久、已逾折舊年限等為由拒絕提出估價 證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