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雅惠即沈雅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試算單、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 果。
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 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 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 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協商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5月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 」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 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六、就「聲請前2年即111年5月至113年4月」及「113年5月至目 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以綜合 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額列計)
㈠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 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 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㈣聲請人目前年齡為51歲,應仍有一定之勞動能力,說明有 何特殊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 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前2年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均為17,000元?八、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 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 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 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九、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 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