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進富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前,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5月7日先行傳真予代理人加以補正,代理人亦 已收受無誤(參本院卷第15頁電話查詢紀錄表),然代理人迄 今仍未補正,故爰再裁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12年11月24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10年12 月起至112年11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 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 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 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 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 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 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 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
四、請說明聲請人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人之人數。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 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110年11月24日(註:聲請清算前二年)起迄今聲請 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 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 」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 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 、聯絡方式。
七、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 估價證明。
八、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 用以清償?
【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之情形 ,請審慎如實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