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 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 」,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 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 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即民國108年3月起至112年2 月止,從事計程車之營業收入證明文件到院。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