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趙慧玉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致騰
洪詠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秀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1354號案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 單以為釋明,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