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3年度,10號
TYDV,113,家財訴,10,202406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
原 告 戴玉鈴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被 告 陳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
午15時20分,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