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原 告 戴玉鈴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被 告 陳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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