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相 對 人 陳光正(境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光永
陳光文(境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光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陳光正、陳光永、陳光文、陳光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慰蒼之遺產清冊。二、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慰蒼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慰蒼之債權人,被繼承 人陳慰蒼分別於民國98年12月30日、100年8月29日死亡,然 陳慰蒼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陳光正、陳光永、陳光文、陳光立 (下稱相對人陳光正等4人),均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陳光正等4人提出 遺產清冊等語。
二、(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 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 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陳慰蒼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執行命令為證, 堪信為真實。相對人陳光正等4人既係被繼承人陳慰蒼之繼 承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