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41號
TYDV,113,司聲,241,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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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蕭簡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金華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命聲 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1日 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有繳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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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