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214號
TYDV,113,司票,2214,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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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14號
聲 請 人 吳俊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吳俊瑩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到期日(本件聲請之本票到期日塗改未經「發票人
」簽章,仍以塗改前之文義為主)。
三、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
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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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