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111號聲 請 人 呂忠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臺端聲請狀具狀人(即聲請人)未簽章,請 提出由具狀人簽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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