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圓互助會會款暨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助字,113年度,3540號
TYDV,113,司執助,3540,202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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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540號
債 權 人 沈秀玲
債 權 人 余甜妹
債 權 人 黃梅蘭
債 權 人 李萬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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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秦庠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圓互助會會款暨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此參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於本院轄區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囑託本院執行。惟查,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屬債務人受託之信託財 產,依上揭規定,須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 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始得強制執行 ,是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5日內補正本 件債權符合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得對於信託財 產為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該通知於113年6月20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應 認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T40X0L2;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540號 財產所有人:秦庠鈺即秦家玉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中壢埔頂 1337 建 2012.00 100000分之1058 備考 信託財產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38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桃園市○○區○○○街00號13樓 1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13樓層:71.65 合 計:71.65 陽台8.82、花台3.47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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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