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041號
TYDV,113,司促,7041,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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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
債 權 人 何欣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邦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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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