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
債 權 人 劉奕辰
債 務 人 邱林顯福(即邱怡君之繼承人 )
陳秋艷(即邱怡君之繼承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怡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怡君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