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3年度,6646號
TYDV,113,促,6646,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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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6646號
債 權 人 陳玉蓮
林家吉
林瑞文
邱士銘

李添進

游圳輝
黃珮
江權峰
陳銘成
楊慧怡
許美珠
LY SANG(李創)

HUYNH BAO CHUNG(黃寶鐘)

TA HOANG(謝黃)

前列陳玉蓮林家吉、林瑞文、邱士銘李添進、游圳輝、黃珮
珊、江權峰陳銘成楊慧怡許美珠LY SANG(李創)、HUYNH
BAO CHUNG(黃寶鐘)、TA HOANG(謝黃)共同
兼非訟代理
謝美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菱暘金屬有限公司陳宜達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之聲明: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玉蓮清償新
臺幣(下同)…元;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吉清償…元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瑞文清償…元;④…;⑤…(本件為
可分之債,不得合併請求,應分別列明各自請求金額若
干,並重新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工名冊之請求金額
明細表)。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0元。
三、釋明請求金額4,736,061元如何計算而來?應重新提出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工名冊之請求金額明細表【1、增
列債權人LY SANG(李創)、HUYNH BAO CHUNG(黃寶鐘)、
TA HOANG(謝黃)之各項請求金額及其基本資料。2、增
列債權人15人關於①資遣費、②預告工資、③特休未休之
計算式。3、增列債權人15人之工作年資起迄時間。】

四、具狀說明債務人公司未給付前項金額之原因及理由。
五、請提出債務人菱暘金屬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依據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具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表明明確之利息
起算日及利率,若不請求利息,亦應具狀陳明。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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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菱暘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