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3年度,6233號
TYDV,113,促,6233,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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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6233號
債 權 人 許文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政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即自各紙支票之退票
日起算利息)。
三、更正聲明: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
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清償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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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