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6178號
債 權 人 王韻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自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79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
?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
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
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
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
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
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
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約定不得逾
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5、按違約金不
得逾本金週年利率15%(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
決意旨參照、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
、102年台上1606號判決)】。
二、應更正為正確利息之請求:借款本金50萬元部分,約定
以每萬元月息2%×12=24%,違反民法第205條,利息約定
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
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
應注意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
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三、應更正為正確違約金之請求:借款本金50萬元部分,約
定遲延違約金「按利率1倍加計違約金」,違反違約金
不得逾本金週年利率15%之最高上限(桃院107年訴字第1
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
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判決參照)。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
金額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