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6112號
債 權 人 黃慧卿
黃崇煌
非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皓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祥皓工業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廖永澄已死亡,
請提出祥皓工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改列其最新
法定代理人為代表人。
二、請提出祥皓工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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