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價地權利移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97號
TYDV,112,重訴,97,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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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陳富美
翁佳吟
翁士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林阿連
林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黃楊茫里

黃慧蓉

黃慧玫
黃慧琦

黃慧玲
俊哲

前列6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抵價地權利移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3,960元,但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具
狀變更並追加訴之聲明(本院卷㈠第365至367頁),其中第1至4
項變更後之聲明與起訴時之聲明均係就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段海方
厝小段332、329-5、42-47、42-48及42-25地號土地因徵收後所
生之抵價地權利,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419,210元(計算式
如後所示),但聲明第5項追加請求被告黃楊茫里等6人應連帶給
付原告1,334,656元,及自本民事辯論意旨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係就同地段42-49、42-50、33
3、316之4、329之2等筆地號土地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53,866元(9,419,210+1,334,656=
10,753,8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6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103,960元,尚不足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力
附表:
編號 項目 112年公告現值 主張之面積 價值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700元 244㎡ 2,610,800元 2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700元 1.3㎡ 13,910元 3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700元 143㎡ 1,530,100元 4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700元 195㎡ 2,086,500元 5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700元 297㎡ 3,177,900元 總計 9,419,210元 備註:編號2之土地原告主張之面積更正為1.3平方公尺(見原告113年5月10日民事補正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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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