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80號
TYDV,112,重訴,580,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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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原 告 張 蜜
訴訟代理人 張桓郡
被 告 張珈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陸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12月間,加入綽號「阿光 」之人所屬詐欺集團共同行騙。嗣該集團成員佯稱有人冒用 伊名義向銀行申辦貸款,須提供提款卡、密碼及金飾以供檢 察官監管云云,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 5時許,在其雲林縣斗六市住處附近,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 款卡、密碼,及金戒子14個、金項鍊4條、金帽花2副、金領 帶夾3支、金元寶5個、金條3條(價值共計1,686,054元,下 稱系爭金飾),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集團成員將郵局 帳戶提款卡交予被告,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自郵 局帳戶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1,440,000元。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賠償3,126,054元(計算式:1,6 86,054+1,440,000=3,126,054),及加計自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等語。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數加 害人有意思聯絡,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 實行行為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共同侵權之目 的,即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各加害人應對於被害人負連帶



賠償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加入詐騙集團,嗣該集團成員佯稱須提供提款 卡、密碼及金飾以供檢察官監管云云,致伊陷於錯誤,依指 示提供郵局帳戶提款卡、密碼、系爭金飾予該該集團成員, 再由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自郵局帳戶提領如附表 所示金額等節,為被告於刑案承認(見本院重訴字卷第13頁 ),並有金飾保單可參(見本院重訴字卷第97至115頁)。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 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 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正。準此,被告 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基於共同意思聯絡,並實施整體詐騙計 畫之一部,致原告受有3,126,054元之損害,乃共同故意不 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依上說明,被告應與其他成員對原告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損害,即屬有 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2 6,05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 年9月26日(見本院審附民字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5月17日上午9時17分至19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平鎮郵局 各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共15萬元 2 111年5月18日上午11時49分至50分許 各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共14萬元 3 111年5月27日上午9時52分至53分許 各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共15萬元 4 111年5月28日上午10時52分至53分許 各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共14萬元 5 111年5月29日上午10時55分至57分許 各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共14萬元 6 111年5月20日上午11時20分至2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楊梅高榮鎮郵局 各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共15萬元 7 111年5月21日上午10時2分至4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內壢郵局 各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共14萬元 8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1分至3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中壢華勛郵局 各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共14萬元 9 111年6月4日中午12時21分至24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仁美郵局 各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共14萬元 10 111年6月7日上午10時54分至5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中壢普仁郵局 各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共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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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