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74號
TYDV,112,重訴,374,2024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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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子羚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何紫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8,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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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