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梁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
月20日11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3,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