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 告 邱錦美
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被 告 邱永漢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謝允正律師
被 告 鄧吉善
訴訟代理人 邱永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