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坤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錦芳間請求賠償損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 年12 月8日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40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