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92號
TYDV,112,訴,2292,202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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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92號
上 訴 人 張憶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蘭惠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292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命補委任
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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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