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15號
TYDV,112,訴,2015,2024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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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維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秋美
林桂幸
林維謙

周林惠美

上列當事人因112年度訴字第201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16,0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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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