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 告 姜碧玉
林子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常克煌
兼
訴訟代理人 韓佩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