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染整工繳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12號
TYDV,112,訴,1212,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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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長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彩珠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冠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偉倫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染整工繳費用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5,31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75,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1,125,3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至10月間就紡織布匹委 託原告為印花染整加工,總計加工款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203萬7,649元,原告已依約完工交貨,惟被告並未如期付款 ,僅就少數幾筆款項予以支付,尚積欠原告報酬112萬5,318 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2萬5,318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交付之產品有交期延誤、印刷有塞版及印 花不良之瑕疵,經被告品牌商客訴反應後,被告以避裁(避 開瑕疵處裁減製作)、挑換等方式趕工,而另行支出約178 餘萬元之費用,被告以此主張與原告本件請求抵銷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於111年6月至10月間提供布匹,委由原告進行布匹印花 染整加工,加工款項總計203萬7,649元,原告已完工並出貨 ,被告僅給付部分報酬,尚有加工報酬112萬5,318元未給付 ;原告交付之產品存有交期延誤、印刷有塞版及印花不良之 瑕疵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㈡原告所交付之產品有交期延誤、印刷有塞版及印花不良之瑕 疵,是否可歸責於原告?被告是否可主張抵銷?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 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於抗辯之事實,並無確實 證明方法或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 ,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另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 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
 ⒉本件原告主張上開瑕疵係可歸責於被告提供有瑕疵布匹所致 。查被告係於111年6月至10月間提供布匹陸續委託原告為印 花染整加工,各次加工之數量及交貨日期如卷附之加工委託 單所示(本院卷第13-39頁),被告不否認所提供予原告之 第一批胚布有深淺不一各種顏色班點之瑕疵(本院卷第235 頁),是原告所稱,尚非無據。被告則辯稱更換新布料後, 交付予原告之胚布已無瑕疵,係因原告機器設備不良所致云 云,然觀諸兩造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原告於111年1 0月26日向被告表示:「…明早九點要加工,再請您跟Grace 一起來了解現場流程…」,被告回覆:「…我會通知Grace但 請務必幫忙務必以趕補布交期為重,謝謝。」,原告持續表 示:「人要來,你們才可以完全了解」、被告則回覆:「情 形我們可以理解,但對目前問題沒有改善還是要以趕補布交 期為主將損失降至最低,後面還可以檢討啊。」等語(本院 卷第201、203頁),足認原告於委託加工後期之10月間仍因 加工出現問題未改善而要求被告派員到場了解狀況,而被告 僅請求原告幫忙趕工,未曾表示加工出現瑕疵係因可歸責於 原告機器設備不良所致或要求原告改善;參以原告就被告11 2年1月3日之客訴處理單仍回覆稱:「…對於貴司來布盼能統 一,但實際上加工時發現來布上色不同疋、缸色差極大,還 需我司現場分開抓色調色始能接近品牌的要求,故也多花了 相當多的時間,…九月初貴司前來我司洽談交期時,我方亦 告知大面積印花布面稍有塞版極易產生,不好處理,貴司亦 允諾會協助修色,我方先趕貨優先,10月21日至貴司看瑕疵 樣時,非但諸多問題均非印花因,且當下才告知我司貴司並 未修色處理即出貨,等同否定先前之協議,其他勾紗、異色 、髒污亦都算在印花因極不合理…」等語(本院卷第159頁) ,益徵原告主張因被告交付之胚布存有瑕疵導致加工時間延 長、印刷塞版及印花不良等情,尚非虛妄。
 ⒊被告所為前揭抗辯,雖據其提出品質異常處理單及客訴處理 單為證(本院卷第153-165頁)。觀之前揭處理單內容提及



「經客人寄回瑕疵樣反映有印花不良異常情形」、「黑色勾 勾版印花有塞版漏白、印花不良,NIKE勾勾處異常及擦傷… 梅棕色勾勾版印花有色汙及印花不均」、「客人下裁時反應 品質異常有嚴重擦傷及印花不良異常」、「出貨後客人反映 有塞版及LOGO印花不良及擦傷嚴重、還有布面印花不良異常 」等語(本院卷第153、155、157、161、163頁),可知原 告加工後交付予被告之產品有塞版、印花不良等情,惟111 年10月19日品質異常處理單之廠商說明原因載明「開會討論 後先補1625y及幫忙避裁」、「預計11/2出貨給客人趕成衣 交期」、「煩請…前來看加工」等語(本院卷第157頁),是 依上開內容雖可知原告交付之加工布匹有塞版及印花不良一 事,惟該品質異常究係何種原因所致,及該品質異常是否可 歸責於原告,均無從得知,不能認被告已舉足反證推翻上開 認定。
 ⒋綜上,原告交付之產品有交期延誤、印刷有塞版及印花不良 瑕疵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原告,而係可歸責於被告,則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加工報酬費用112萬5,318元,自屬可採。被告主 張以產品存有瑕疵而另行支出之費用為抵銷,即無理由。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係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9月14日(本院卷第105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2萬5,318元,及自112年9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至被告於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書狀,依民 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不予審酌,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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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