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張哲夫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被 上訴人 杜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
本院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4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貳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經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其係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12樓(下 稱系爭12樓房屋)之所有人並居住其內、上訴人居住之桃園 市○○區○○路00號11樓房屋(下稱系爭11樓房屋)則位於系爭 12樓房屋之正下方。自民國111年2月起至000年0月間,上訴 人於系爭11樓房屋內陸續以音響大聲播放重低音頻之音樂產 生噪音、震動,或以不詳器具敲擊牆面及天花板,製造噪音 侵入系爭12樓房屋,其已多次反映、報警均未獲改善,上訴 人上開行為已不法侵害其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致其不堪其 擾而有憂鬱性情緒失調症等症狀,精神上承受莫大痛苦,受 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之規 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30萬元等語(原審判命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萬元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 訴。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對 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則該部分已告確定)。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所指之噪音並非其所造成;縱認係其 所造成,該噪音亦未造成被上訴人人格法益之侵害等語,資 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部分敗訴判決,即判命: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 訴人3萬元本息;㈡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㈢本判決被上訴 人勝訴部分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以3萬元為被上訴 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5頁)。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
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關於上訴人有無製造噪音之行為:
1.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111年2月12日部分: 查兩造為同社區即「昭揚君悅」之住戶,被上訴人係系爭12 樓房屋之所有人並居住其內,上訴人居住之系爭11樓房屋則 位於系爭12樓房屋之正下方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50至51頁)。又「昭揚君悅」社區同棟9樓等住戶於111 年2月12日晚間9時許表示:音樂放太大聲、牆壁都在震動了 等語,經上訴人之女友於同日晚間11時28分許回覆:「剛剛 被吵到的住戶對不起,我是D1-11張先生(註:即上訴人)… …只能開點音樂來分散注意力,有吵到的住戶,在這邊鄭重 的跟你們道歉再道歉」(完整對話內容如附表一所示),此 業經與上訴人當庭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49頁),並有「昭 揚君悅」社區LINE對話紀錄擷圖附卷可查(見原審卷第9頁 ),堪認上訴人於111年2月12日確有製造噪音擾鄰之行為。 2.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其餘期間:
⑴被上訴人主張除111年2月12日外,上訴人尚有自111年2月起 至000年0月間之其他時間以音響大聲播放重低音頻之音樂產 生噪音、震動,或以不詳器具敲擊牆面及天花板,無非係以 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第80頁背 面)、如附表三所示之檔案(見本院卷第102頁)為據。 ⑵經查,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固得證明於111年2月至3月間 ,「昭揚君悅」社區住戶多次討論社區之噪音問題,其中甚 至有住戶直接指明上訴人之戶別為噪音來源;然聲音因受到 環境中之各類物品、材料所形成的吸收與反射面影響,其來 源亦可能受振動源所引起之結構振動,導致噪音與振動會透 過建築結構體傳遞,而無法準確判斷噪音來源的方向性(例 如集合式大樓常見之共振效應、水錘效應),故大樓中之聲 響不一定是來自於鄰接之樓層或鄰戶所製造。是在無其他事 證佐證下,自難僅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即遽認各該住 戶所討論之噪音來源即為上訴人。
⑶至如附表三所示之檔案經原審勘驗後,勘驗結果如附表三「 勘驗結果」欄位所示。惟依各該勘驗結果,仍無從確認影片 所攝得之音樂聲、敲擊聲來源為上訴人。
3.從而,上訴人於111年2月12日確有製造噪音之行為,至其餘 期間則尚無法認定噪音來源為上訴人。
㈡上訴人上開製造噪音之行為是否造成被上訴人人格法益之侵 害: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 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 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 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所謂發出噪音致侵害住 居安寧且情節重大,非必然以噪音量已達噪音管制標準為必 要,應就具體事件,衡酌環境之自然音量與噪音間之對比, 噪音發生之時間及該時間之通常活動狀態,如該聲響之狀態 足以使一般人於相同環境下,均難以忍受,無法安寧居住, 且其情節重大,即認已構成侵權行為。
2.經查,原審於111年12月7日至系爭11樓房屋之客、餐廳現場 履勘,確認該處天花板木作裝潢內嵌4顆喇叭;又於系爭11 樓房屋播放音樂,音量為2格之情況下前往系爭12樓房屋, 在系爭12樓房屋並未聽到音樂聲等情,有原審111年12月7日 勘驗筆錄可證(見原審卷第42頁)。上訴人既將喇叭內嵌在 天花板木作裝潢內,本可知悉該喇叭之聲音、震動極容易因 接觸天花板而對外傳出,則自應保持正常音量播放;另自上 開勘驗筆錄亦可確認,如上訴人以一般音量播放音樂,實不 至於影響他人。
3.再查,針對上訴人於111年2月12日晚間9時許所製造之噪音 ,已有住戶分別表示「是放音樂的聲音嗎?能不要這麼大聲 嗎?」、「不好意思,聽音樂的重低音效果太好,我的牆壁 都在震動了!可以小聲點嗎?」,此有「昭揚君悅」社區LI NE對話紀錄擷圖存卷足稽(見原審卷第9頁)。而如上訴人 以一般音量播放音樂,尚不至於影響他人,業如前述,故會 達到上開住戶所稱之「這麼大聲」、「牆壁都在震動」之程 度,可見上訴人播放音樂顯然已超過一般音量,使一般人難 以忍受、無法安寧居住;復佐以上訴人之女友在「昭揚君悅 」社區LINE群組就其與上訴人製造之上開噪音自陳:其與上 訴人係因與被上訴人就噪音問題溝通未果,始播放音樂等語 (見原審卷第9頁),堪認上訴人實係刻意大聲播放音樂藉 以對被上訴人表達不滿,使被上訴人難以安居,其情節自屬 重大,應已構成侵權行為。
㈢被上訴人得請求之非財產損害賠償數額:
1.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院斟酌上訴人製造噪音行為之次數、時間、音量、聲音類 型、動機、惡意程度等侵害情節,與兩造之收入、財產狀況 (詳不公開卷內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等 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 ,逾此數額之請求則難准許。
㈣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主張侵權行為之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被上訴人提起訴訟,其起 訴狀繕本於111年11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見原審卷第30頁),上訴人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 。是被上訴人併請求其勝訴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 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之規定 ,請求上訴人給付2萬元,及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 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 訴人給付並諭知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附表一:111年2月12日「昭揚君悅」LINE群組對話紀錄日期 時間 發表人 (LINE暱稱及對應之戶別,見本院卷第51至52頁) 發表內容 111年2月12日 21:09 YIJU(D1-9樓) 是放音樂的聲音嗎?能不要這麼大聲嗎? 21:14 徐志德Peter 不好意思 聽音樂的重低音效果太好 我的牆壁都在震動了 可以小聲點嗎? 21:28 David 音樂終於停下了,安靜了 23:28 Ding(D1-11樓,即系爭11樓房屋) 剛剛被吵到的住戶對不起,我是D1-11張先生,因為每天我樓上的住戶腳步非常大聲...我們每天不斷地被這種不舒服的聲音影響,所以只能開點音樂來分散注意力,有吵到的住戶,在這邊鄭重的跟你們道歉再道歉,對不起 附表二:其他時間之「昭揚君悅」LINE群組對話紀錄日期 時間 發表人 (LINE暱稱) 發表內容 111年2月4日 18:04 高偉 D棟11樓重低音已經擾人數天了,請自重,底線了 111年2月17日 10:29 Roger Lo D棟的好鄰居們 晚上十點過後請降低音量,已經是休息時間了,已經連續好多天9點多10點都會聽到重擊或低鳴的聲音,請體諒要早起上班的鄰居謝謝 111年2月18日 7:44 Roger Lo (回復高偉)早昨晚您也有聽到聲響嗎?住11F 7:48 高偉 13樓,昨晚應酬不在家,之前幾天有 111年3月5日 16:06 陳惠敏 我是D棟高樓層的住戶,請問是哪一戶在唱歌?音量有點大,可以麻煩小聲一點嗎? 16:07 高偉 XX重低音又震了 16:20 陳惠敏 假日經常這樣唱,我很困擾,連午睡都無法好好休息。 20:12 YIJU ...又震又吵,每次聽到都好煩躁!我們都是受災戶,誰來體諒我們,我們又為什麼要一直忍受這樣的噪音...好吵! 20:22 YIJU ....你們到底要我們其他住戶怎麼辦?你才不震,不製造噪音,我是樓下的住戶,你們家也吵到我們... 111年3月27日 19:33 高偉 長時間低音頻重低音令人不舒服! 19:44 YIJU 這位開音響的住戶,這樣做,真的能解決問題嗎....你們播放的噪音值雖未達標,但你們也不能肆無忌憚的開著音響震著我們...真的很不舒服 20:00 Jay 重低音已經嗨了整下午了吧 高偉 唉!血壓都升高了... 20:37 Cathy 要通知環保局周末stand by來測噪音了,每個周末這樣搞太缺德了吧 不詳日期 0:39 YIJU 這幾天晚上12點多,都會聽到敲東西的聲音,不太對 附件三:被上訴人所提供之檔案及原審之勘驗結果檔案日期及名稱 勘驗結果(見原審卷第102頁) 111年8月6日影片0000000-0 被上訴人於家中以手機拍攝,將手機放置地面後,可以明顯聽到音樂聲。 111年8月6日影片0000000-0 被上訴人於家中以手機拍攝,將手機放置地面後,無明顯聽到音樂聲。 111年8月11日影片0000000-0、2、3 影片中有敲擊聲。 111年8月22日影片 該影片是在白天,而被上訴人以手機拍攝,影片中有音樂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