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456號
TYDV,112,消債更,456,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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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鄧雅妃
代 理 人 朱陳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並說明最新之任職狀況 及平均薪資為何。
二、受扶養人黃暘順已成年,請說明其是否有就學等無法自行營 生,仍須由聲請人扶養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如學生證 、在學證明等)。並請提出其112年度綜合所得及財產歸戶 資料。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黃暘順目前申領社會補助、津貼、社 會保險給付之狀況有無變更,若有,現領取上開給付之項目 及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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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