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鍾乾郎 住新竹縣○○鄉○○街000號4樓
鍾佳瑾
鍾佳華
共 同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
相 對 人 鍾豊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 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 轄之規定。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 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 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5 條、 第25條、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 養義務事件,為親屬間扶養非訟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亦有明 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生父,然聲請人於其成長期間均在監 ,無實際擔負扶養義務,從未扶養聲請人。經查,聲請人主 張屬親屬間扶養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且於法裁判前 ,應經法院調解,並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或居所 地法院管轄。而相對人現戶籍地雖然在桃園市,然已經由社 工安排至新竹縣○○鎮○○路○○○段000號新竹縣私立新埔家園長 期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故依 前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