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1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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