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3號
TYDV,111,訴,343,2024060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壽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月琴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 年12 月12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4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
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
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而核定之,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面積682.8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700元,是其上訴利益為184萬3,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