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憶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瑞珍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