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96號
上 訴 人 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連東
被 上訴人 簡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13年4月26日111年度訴字第219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14萬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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