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林曙熙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告 林秀美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滄海
被 告 林邱阿釵
林松福
林秀英
游邱玲玉
游松興
被 告 游月娥
游月里
兼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游松達
上 列 1人
訴訟代理人 游逵元
被 告 李怡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5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