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55號
TYDV,110,建,55,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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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宥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青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姬東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7,20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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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宥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