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154號
TYDV,108,訴,2154,2024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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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4號
原 告 蕭福龍


被 告 林宥辰(即李詩文之繼承人)




李馥君(即李詩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林宥辰李馥君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2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林宥辰李馥君居住地址設於國外,因外交部於 113年6月12日來函表示因開庭日期急迫無法於前一次庭期即 113年6月17日前送達而將相關文書檢還,因此被告林宥辰李馥君未經合法送達,故該部分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 命就上開2人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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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