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43號
原 告 黃宗元 住○○市○○區○○○路0段0號20樓之2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復 代理人 耿依安律師
呂銘軒律師
劉冠頤律師
洪珮菱律師(108年10月4日解除委任)
陳妍君律師(113年3月7日解除委任)
黃詠瑜律師(113年3月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受 告知 人
即抵押權人 吳金坤
彭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編號1至編號35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煥所有坐落於桃園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分之5)辦理繼承登記 。
二、被告編號36至編號150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送所有坐落於桃 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分之3)辦理繼承登 記。
三、被告編號151至編號170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桃進所有坐落於桃 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分之3)辦理繼承登 記。
四、被告編號171至編號175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日所有坐落於桃 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分之11)辦理繼承 登記。
五、被告編號176至編號186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房所有坐落於桃 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分之8)辦理繼承登 記。
六、被告編號187至編號236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來所有坐落於桃 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分之10)辦理繼承 登記。
七、被告編號238至編號261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黃双妹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4)辦理繼 承登記。
八、被告編號262至編號272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阿寬所有坐落於桃 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5)辦理繼承
登記。
九、被告編號273至編號295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阿西所有坐落於桃 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8)辦理繼承 登記。
十、被告編號296至編號331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潘所有坐落於桃 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6)辦理繼承 登記。
十一、被告編號332至編號344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雄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6)辦理 繼承登記。
十二、被告編號345至編號383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添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6)辦理 繼承登記。
十三、被告編號384至編號443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阿敏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6)辦理 繼承登記。
十四、被告編號444至編號622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阿貴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6)辦理 繼承登記。
十五、被告編號623至編號628應就其被繼承人劉裙妹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6)辦理 繼承登記。
十六、被告編號629至編號652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阿城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5)辦理 繼承登記。
十七、被告編號653至編號706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阿皇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4)辦理 繼承登記。
十八、被告編號707至編號736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阿盛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4)辦理 繼承登記。
十九、被告編號737至編號738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大妹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分之5)辦理繼 承登記。
二十、被告編號739至編號763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應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分之1)辦理繼 承登記。
二十一、被告編號764至編號800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新所有坐落 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分之1)辦 理繼承登記。
二十二、被告編號801至編號833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阿傑所有坐落 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分之3)辦 理繼承登記。
二十三、被告編號834至編號862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阿湧所有坐落 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0分之15) 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四、被告編號863至編號878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奕雲所有坐落 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000 分之0000000)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五、被告編號880至編號881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德所有坐落 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0分之10) 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六、被告編號882至編號891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東所有坐落 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 47196)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七、被告編號892至編號899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永福所有坐落 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分之3)辦 理繼承登記。
二十八、被告編號901至編號906應就其被繼承人戊己○○所有坐落 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9000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九、被告編號938至編號939應就其被繼承人陳炳松所有坐落 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9000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三十、被告編號976至編號992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鑽所有坐落於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0分之1)辦理繼 承登記。
三十一、被告編號993至編號1099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錠所有坐 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三十二、被告編號1105至編號1124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阿湧2所有 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00分 之30)辦理繼承登記。
三十三、被告編號1162至編號1165應就其被繼承人劉謝玉嬌所有 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 分之40)辦理繼承登記。
三十四、被告編號1175至編號1180應就其被繼承人陳瑞生所有坐 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07200分 之40)辦理繼承登記。
三十五、被告編號1207至編號1208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木貴所有坐
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1600分 之23)辦理繼承登記。
三十六、被告編號1242至編號1243應就其被繼承人甲X○○所有坐 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7200分之 1)辦理繼承登記。
三十七、被告編號1251至編號1254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新財所有坐 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 00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三十八、被告編號1271至編號1275應就其被繼承人涂高玉枝所有 坐落於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 00分之2)辦理繼承登。
三十八、被告編號1295至編號1299應就其被繼承人丁乙○○所有坐 落於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0 0分之16)辦理繼承登記。
三十九、被告編號1315至編號1319應就其被繼承人江余惜妹所有 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 有1200分之16)辦理繼承登記。
四十、被告編號1333至編號1336應就其被繼承人涂進豐所有坐落 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00 分之16)辦理繼承登記。
四十一、被告編號1354至編號1356應就其被繼承人乙C○○○所有坐 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200分之16)辦理繼承登記。
四十二、被告編號1434至編號1438應就其被繼承人黃仁木所有坐 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0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四十三、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賣, 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四十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所示比例負 擔。
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 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 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5款、第25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 訴,屬於民事訴訟法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 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次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全 體承受訴訟;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pan>㈠、經查:pan> ⒈被告陳炳松於本件 起訴後之107年2月25日死亡,而陳炳松之繼承人乙壬○○、乙 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可稽。經原 告於109年3月2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 卷十三第141、151頁)。 ⒉被告劉奕龍於107年3月14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劉雅玲、劉智寺、劉世萬、劉世寶、丁W○○、 劉美蓉;被告劉奕星於105年5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劉黃阿 梅、丙g○○、劉世標、丙e○○、丙o○○、丁K○○;被告盧丁戊○○ 於104年3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戊F○○、戊B○○、戊G○○、戊 宙○○、戊玄○○、戊A○○;被告莊劉錦屏於105年7月3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甲l○○、甲g○○、甲k○○、甲m○○;被告楊黃英於10 4年1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K○○、丙I○○、楊佩姍、丙G ○○、丙E○○、丙F○○、甲辛○○○、丙H○○、丙M○○;被告劉高英 妹於105年2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世港、劉世海、劉世 璋、劉金娥,劉金桃、劉秋菊、丁M○○、丁L○○、劉美齡;被 告賴鳳蘭於106年8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p○○;被告劉黃 秀蘭於106年10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q○○、丙i○○、丁 壬○○、丁丙○○;被告劉奕沐於106年3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乙P○○、丁f○○、丁Q○○;被告曾隆藩於104年4月8日死亡, 其繼承人陳紅妹、乙N○○、曾瑞媛、曾瑞華;被告劉奕櫻於1 06年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碧珠、劉妙玲;被告顧丙v ○○於104年10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顧維恩、顧緒健;被 告傅謝月嬌於103年1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黃○○、乙地 ○○、乙宙○○、丁○○、乙○○、乙玄○○;被告邱逢閂於105年12 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庚○○○、甲甲○○、甲乙○○、z○○、 甲q○○○、甲丁○○;被告溫明燦於104年11月20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溫適禎、溫雪如;被告潘太郎於105年2月13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戊辰○○○、戊巳○○、戊未○○、戊酉○○、戊午○○、 戊申○○;被告溫銳城於104年12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溫 宓堤、溫芃釉;被告劉繼謙於106年11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丁j○○;被告黃奕國於106年2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J ○○、丙辛○○、丙戊○○;被告戴黃進於107年1月22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戊J○○、戊K○○、乙亥○○○、戊I○○,有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可稽。經原告於109年3月2日具狀 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十第225頁至第423 頁)。 ⒊被告莊粉逢於105年5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莊明 珠、莊景棟、莊紫彤、莊睿騏;被告劉義妹於106年3月23日 死亡,其繼承人丁n○○、戊癸○○、丙L○○○、丙w○○、丁O○○、 丁L○○;被告黃招德於105年5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q○○ 、黃春惠、乙r○○、乙X○○、乙S○○;被告韓梅英於105年2月4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亥○○、乙T○○、黃新光、丙卯○○、丙 辰○○、丙巳○○;被告劉金標於106年10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劉楊兔妹、丁玄○○、丁C○○、丁D○○、丙u○○、丙x○○;被告 劉學旺於105年1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y○○○、丁X○○、 丁申○○、丁b○○、丁a○○、丁q○○;被告黃靜文於105年4月6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乙e○○、乙g○○、乙f○○、黃明盛、乙h○○、 乙s○○、甲c○○○;被告林寳友於106年10月24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r○○○、c○○、g○○、h○○、s○○、q○○、Q○○;被告葉欽源於 104年12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田杜妹、葉永添、葉泳 村、葉秀桃;被告范春茂於104年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范 彭信妹、甲地○○、甲天○○、甲宇○○;被告劉玫蘭於107年3月 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豐銘、楊士弘、楊士典、楊素樺、 楊素芳;被告葉劉秋榮於103年10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 步奎、葉步洋、葉步章、葉妙珍、葉瑞珍;被告甘莊森妹於 104年7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己○○、甘莊驛、甘鈺玲、甘 鈺莉、甘鈺琴、甘鈺芳;被告林志衍於104年7月21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乙R○○、a○○、b○○;被告王傳瑚於106年11月27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王天佑、王人佑、王筱芸;被告丙l○○於1 06年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m○○;被告黃劉桂英於107年 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b○○、乙U○○、乙Z○○、丙乙○○、 丙甲○○、丙丙○○、黃晹瀚、乙a○○、乙u○○、丙寅○○、乙m○○ 、乙l○○、丙N○○,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 可稽。經原告於109年3月6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 訟(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頁至第197頁)。 ⒋被告王煥浪於10 7年2月5日死亡,其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嗣經本院 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996號裁定選任鄭崇文律師為王煥浪之 遺產管理人。經原告於109年3月4日具狀聲明由鄭崇文律師 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十一第55頁)。 ⒌被告林秋雄於108 年7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k○○○、N○○、M○○、j○○;被告林 邱葉妹於107年5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林天來、林建名、林 芳如、d○○、林翠雲、林麗清、林慧萍;被告吳奕南於108年 1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戊M○○、寅○○、戌○○、卯○○;被告 葉欽松於107年8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永森、葉家涵、
葉永增、葉稚柔、葉秀麗;被告葉永添於108年10月29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徐玉香、葉嘉富、葉明珠、葉淑貞;被告胡 其土於108年3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L○○、甲寅○○、甲巳 ○○、甲午○○、甲辰○○;被告葉劉送妹於109年2月8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葉瑜彤、葉步財、葉步煌、葉步福、葉秀菊;被 告韓呂玉英於107年11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戊e○○、戊d○ ○、戊Z○○、戊h○○、戊i○○、戊g○○;被告范朝登於107年7月3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丁○○、甲玄○○、甲宙○○、甲亥○○○; 被告劉學玉於108年9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劉奕海、丁亥○○ 、丁t○○、丁w○○、丁v○○、戊辛○○;被告陳戊庚○○於109年3 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z○○、乙辛○○、乙丑○○、乙辰○○; 被告劉奕星於108年7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G○○、丙s○○、 丙t○○;被告廖劉英嬌於108年10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 U○○、丙V○○、丙Y○○、丙J○○、楊梅英、壬○○○、丙W○○、丙X○ ○;被告劉學武於105年10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庚○○、 何瑞英;被告呂劉玉英於108年7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C○○ 、D○○、B○○;被告莊運樑於108年1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甲i○○;被告劉世憲於108年8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 晝勤、劉智勛;被告謝禎洋於107年9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戊T○○○;被告劉興武於107年1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丁k○○○;被告 劉世景於107年9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劉徐德妹、劉智森、劉綉貞、劉綉雯;被告梁家光於107年5 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秀珠、甲e○○、梁文怡、梁文琪; 被告顧維恩於107年6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顧緒健;被告 黃仁源於108年10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仁木、乙t○○、 林黃年妹、乙午○○○、游黃掌、甲己○○○;被告羅仁福於108 年12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羅仁宏、郭羅美娥、羅美渶、 羅美華,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可稽。經 原告於109年7月22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 院卷二十八第7頁至第299頁)。 ⒍被告劉金桃於109年5月27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宗淵、李宗卿、李宗政;被告陳瑞生 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乙庚○○、甲y○○、乙巳○○、 乙己○○、乙戊○○、乙丙○○;被告曾怡嘉於110年7月7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劉大偉、戊甲○○、丙c○○;被告劉陳喜枝於106 年5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辰○○、劉奕光、丁癸○○;被 告江傳權於106年1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江傳幌、辛○○; 被告陳昱霖於106年6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天○○;被告 彭邱玉嬌於110年10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J○○、乙I○○ 、乙F○○、乙H○○、邱彭秀珍、乙G○○;被告邱進忠於106年5 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丙○○、x○○;被告吳佳霖於110年
7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雪紅、吳其璁、吳雨涵;被告 涂高玉枝於110年2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L○○、甲P○○、 甲O○○、甲I○○、甲Q○○;被告黃翁悟於107年6月30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黃豐欽、丙宇○○、丙地○○、丙天○○、乙V○○、乙W ○○、乙Y○○;被告謝新超於109年3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戊Q○○、戊L○○、黃○○○及代位繼承之丙申○○、丙酉○○、丙未○ ○、乙o○○;被告劉謝愛蘭於107年2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丙f○○、劉秝郕、林劉絨妹、游劉寶珠及代位繼承之簡策、 劉韻宜、劉韻甄、劉智漢、劉智睿;被告鄧仁双於110年6月 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戊亥○○、乙E○○、鄧任延、鄧如君、 戊天○○,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可稽。經 原告於109年7月22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 院卷二十九第488頁至第646頁)。 ⒎被告劉新財於109年11 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辛○賢、乙M○○、甲p○○、甲s○○, 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可稽。經原告於11 1年4月21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十 第58頁)。 ⒏被告黃木貴於111年10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乙w○○、O○○;被告劉奕璋於111年12月21日死亡,其繼承 人乙卯○○、丁H○○;被告涂運豐於111年8月14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丙R○○、甲K○○、甲M○○、甲N○○;被告江余惜妹於111 年6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丑○○、癸○○、庚○○、甲h○ ○;被告劉奕焰於111年4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Q○○、戊 丑○○、戊寅○○、丁R○○;被告盧v○○於111年7月22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戊E○○、戊D○○、戊C○○、戊宇○○、戊地○○;被告謝 黃絨於109年3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戊V○○、戊U○○、戊X○ ○、戊Y○○;被告何瑞英於111年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 庚○○;被告陳婉萍於111年11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Z○○ 、丙a○○、丙b○○;被告簡劉綉鸞於111年10月3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戊k○○、戊j○○、戊l○○、戊m○○、戊n○○;被告劉奕城 於112年3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m○○、丙d○○、丁c○○;被 告劉學洪於112年1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E○○、丁A○○、 丁酉○○、丁午○○、丁戌○○、丁I○○;被告劉孟蘭於112年3月5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K○○、J○○;被告劉奕懋於110年6月28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d○○、丁l○○、丁o○○;被告黃明盛於111年 1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丑○○、丙子○○;被告黃春惠於 111年11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q○○、乙r○○、乙X○○、乙 S○○;被告劉亦明於111年1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黃○○ 、丁g○○;被告劉素娥於111年8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P○○ ;被告劉祉譙於112年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戊r○○、戊q ○○、戊p○○、戊o○○;被告劉奕仁於111年8月22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甲f○○、丁丑○○、丁寅○○、丁己○○;被告劉奕光於112 年4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戊黃○○、丙l○○、丙j○○;被告劉 萬來於112年1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黃○○、丁r○○、丁s ○○、丁甲○○;被告黃淑慧於111年7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甲w○○、甲v○○、甲u○○;被告林魏元英於111年9月17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S○○、R○○、e○○、f○○;被告丁申○○於110年11 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y○○○;被告徐李月娥於111年10月 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D○○、甲C○○、甲B○○、甲A○○、甲G○ ○、甲H○○,甲F○○、甲E○○;被告葉朝暉於111年10月4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丙T○○、丙S○○、I○○○、甲壬○○、甲j○○○;被告 陳冬雄於110年1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申○○、乙酉○○ 、甲x○○、乙未○○;被告黃秀英於112年3月19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戊a○○、戊f○○、戊b○○、戊c○○;被告胡其潭於110年7 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T○○、甲子○○、甲丑○○、甲癸○○ 、甲未○○、甲酉○○;被告胡其光於111年6月9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H○○、甲申○○、甲卯○○、甲戌○○;被告邱彭秀珍於111 年1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w○○、y○○、甲戊○○、u○○,有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可稽。經原告於112年5 月22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十一第 133頁至第199頁)。 ⒐被告劉世鈺於111年8月18日死亡,其 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 997號裁定選任鄭崇文律師為劉世鈺之遺產管理人。經原告 於112年5月22日具狀聲明由鄭崇文律師承受訴訟(見本院卷 三十一第135頁)。 ⒑被告劉奕耀於110年8月27日死亡,其 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司繼字第456號裁定選任李基益律師為劉奕耀之遺產管 理人。經原告於112年5月22日具狀聲明由李基益律師承受訴 訟(見本院卷三十一第161頁)。 ⒒被告丁p○○於112年5月9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戊壬○○、丁S○○、丁i○○○;被告玄○○○於 112年10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宇○○、天○○、亥○○、地○○ 、午○○;被告p○○於112年6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宙○○ 、丁地○○、戊丁○○、戊乙○○、戊丙○○、戊戊○○;被告乙v○○ 於106年12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n○○、丙丁○、丙壬○; 被告乙c○○於112年6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x○○、乙y○○; 被告甲t○○○於112年6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n○○、甲r○○ 、甲o○○;被告丁乙○○於112年7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l○○ 、X○○、Y○○、W○○、Z○○;被告乙C○○○於112年6月19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乙B○○、乙宇○○、乙A○○,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家事事件公告可稽。經原告於111年4月21日具狀聲明由 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十六第355至370頁)。 ⒓
被告劉仲文於110年4月9日死亡,其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 繼承,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54號裁定 選任戊v○○地政士為劉仲文之遺產管理人;被告宋錦河於111 年6月6日死亡,其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嗣經本院以 112年度司繼字第1339號裁定選任詹連財律師為宋錦河之遺 產管理人。(見本院卷三十七第15頁)。 ⒔被告丁戌○○於1 12年1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z○○○、丙h○○、丁V○○、戊 卯○○、丁N○○、丁P○○;被告甲X○○於112年11月4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甲W○○、甲b○○,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 件公告可稽。經原告於112年12月15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 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十七第65至77頁)。 ⒕被告丁m○○ 於112年11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F○○、丁G○○、丁T○○、丁 U○○;被告巳○○於112年11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P○○、 未○○、申○○、辰○○,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 告可稽。經原告於112年12月19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 受訴訟(見本院卷三十七第101至104頁)。 ⒖被告黃劉桂英 於107年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A○○○;被告林金木於112年 3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U○○、T○○、o○○、V○○、n○○、m○○ ,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可稽。經原告於 111年4月21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 十八第397至400頁)。㈡、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相符。部分共有人於起訴 後死亡而有聲明應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family : 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辦 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且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應予准許。㈢ 、查被告丙癸○○、黃仁木皆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之112年5 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十五第61、6 9頁),因當事人未聲明承受gn: justify; display: inlin e;">訴訟,業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丙癸○○之繼承人即被 告乙Q○○、乙p○○、丙宙○○及被告黃仁木之繼承人即被告乙k○ ○○、乙d○○、丙A○○、丙玄○○、丙C○○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 十五第49至50頁)yle" style="text-align: justify; dis play: inline;">。二、uot;; display: inline;">再按依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原告於判決 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 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 ,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 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 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經查:㈠、經查: ⒈於10
5年6月8日具狀撤回劉文珠已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劉成煥 、劉成送、劉成萬、劉獅進、劉桃進、劉成日、劉方進、劉 成房、劉成康、劉成乾、劉成來、劉阿寬、劉阿川、劉阿西 、劉成潘、劉成雄、劉成添、劉成開、劉阿敏、劉阿貴、劉 裙妹、劉阿皇、劉春進、劉阿盛、劉大妹、劉成應、 劉 學筆、劉學新、黃阿傑、丙k○○、劉阿湧、劉奕雲、劉學東 、劉永福、戊己○○、劉學深、劉學鑽、劉學錠、劉學鏡、劉 阿湧、謝劉桂欄、許呆、李逢麒、梁家勳等44人已死亡,爰 具狀撤回對劉成煥等44人之起訴(見本院卷十一第6頁)。 ⒉ ref="style"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楷體造字 ,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 text-align: justi fy; display: inline;">於108年1月21日具狀陳報被告戊O○ ○、戊P○○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4年度繼字第32 6號准予備查,已非謝新月之繼承人,應撤回對戊O○○、戊P○ ○之起訴(見本院卷十三第139頁)。 ⒊劉阿城、劉黃双妹 分別於39年6月11日、13年10月8日起訴前死亡,爰具狀撤回 對劉阿成之起訴(見本院卷二十一第231、263頁)。 ⒋劉 世杰、劉慧珍為丁巳○○57年5月11日收養之養子、養女,而 故喪失對本家之繼全,故依法撤回。(本院卷二十一第307 頁)。 ⒌謝新月之繼承人戊O○○、戊N○○、戊P○○已有94 年度繼字第 333號、94年度繼字第326號拋棄繼承 備查在案,其中謝玉 貞、戊P○○已於108年1月21日具狀 撤回,現依法撤回戊N○○(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07頁)。 ⒍ 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劉成萬之次男劉學本 因已於21年間分戶而喪失對劉成萬之繼承權,故劉學本之繼 承人劉甲U○○、丙j○○、劉淑芳、劉淑媛、劉淑琪、劉淑玫、 丁天○○、劉奕渭、李丁w○○、黃漱菁、鍾元妹等亦均無繼承 權,依法撤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07頁)。 ⒎依繼承登記 法令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劉成萬之子女邱劉唐妹( 原名:吳劉唐妹)因係女子並無繼承權,故其繼承人吳義彬、 吳彩琴、邱徐丙妹、邱文鎮、邱立權、邱三愷、邱明鏡、邱 明舜、邱薇、蔡桂英、邱柏熹、邱伯儒、邱馨、邱鎰生、邱 煥明、邱春儷等亦均無繼承權,依法撤回(見本院卷二十一 第307頁)。 ⒏丙O○○原為劉學水之繼承人,後有91年度繼 字第651號拋棄繼承備查在案,故依法撤回(見本院卷二十 一第307、308頁)。 ⒐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二條 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日據時代之私產配偶不得繼承,故劉成 來之再婚配偶羅陳甜妹(原名:劉陳甜妹)無繼承權,其繼承 人等羅李燕明、戊○○、戊t○○、戊s○○、戊y○○、戊x○○、戊u○ ○等人亦均無繼承權,依法撤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08頁)
。 ⒑劉阿川之應有部分有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丙y○○,其餘 繼承劉學源、劉寶妹並無繼承系爭土地,故依法撤回(見本 院卷二十一第308頁)。 ⒒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劉阿西之子女劉炳妹因係女子並無繼承權,玫 其繼承人陳劉坤蘭、劉美鑾、羅蔡玉淨、羅振洸、羅璧霞、 羅瑞霞、羅文玲、林子堯、林沁葳、林佳葳等人亦均無繼承 權,依法撤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08頁)。 ⒓依繼承登記 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日據時代之私產 配偶不得繼承,故劉成雄之配偶劉張玉招無繼承權,其繼承 人等劉驛霈(原名:劉樹根)、甲S○○、甲R○○、丙z○○、丁h○○ 、劉語彤(原名:劉素連)、丁Y○○、丁Z○○、周福星、L○○、張 協拳、甲a○○、乙O○○、丁x○○等人亦均無繼承權,依法撤回 (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08頁)。 ⒔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劉成添之子女莊劉對妹、謝戊己○○、沈 劉善妹、謝丁子○○因係女子並無繼承權,故莊劉對妹之繼承 人莊育銓、莊秋香、莊粉逢、莊明珠、莊景棟、莊紫形、莊 睿騏、莊吉祥、莊安田、莊朝日、林增德、林增明、林金英 、覃桂芳、陳莊玉蘭、莊桂圈、莊美月,及謝戊己○○之繼承 人謝富祥、謝在喜、謝在目、謝在閔、邱謝蘭英、張謝蘭香 等人亦均無繼承權,依法撤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08頁) 。 ⒕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劉阿敏 之子女劉本妹、劉五妹因係女子並無繼承權,故劉本妹之繼 承人梁騰章、梁騰煥、梁騰嵩、梁惠娥、梁惠燕、梁惠貞、 梁惠惠煅、梁邱順妹、梁騰朗、梁騰享、梁惠芸、梁瑜真、 梁惠統、梁惠緅、梁毓芳、梁惠薇、彭嬌妹、彭芳主、彭芳 立、染騰照、梁騰明、梁惠茹(原名:梁惠汝)、梁涴錚、梁 惠美、梁瑞燁、曾能明、曾能彩、曾能朝、曾能鄱、曾能尚 、曾能炫、曾妙玲、曾牡蓮、曾春蓮,及劉五妹之繼承人郭 信子、賴傳銘、賴傳仁、賴玉珠、賴玉惠、賴玉敏、陳清能 、陳清和、陳玉春、陳貴連、陳貴香、陳桂琴等人亦均無繼 承權,依法撤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08、309頁)。 ⒖劉 金生之長男黃壹華於12年3月8日被黃造福、呂佩蓉(原名:黃 呂寶猜)收養,此有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96號備查在案,故 喪失對本家之繼承權,依法撤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09頁 )。 ⒗黃添丁為劉陳添妹與再婚配偶黃阿飛所生子女,而 劉陳添妹之先夫劉成龍早於劉阿田死亡,其二人婚姻存續內 並無子女,故劉陳添妹並無繼承權,而與黃阿飛所生之黃添 丁亦無繼承權,依法撤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09頁)。 ⒘ 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條第2項規定,劉成應之子女宋 劉心妹、劉滿妹、邱完妹因係女子並無繼承權,故其等之繼
承人宋祺英、宋正偉、宋正堂、宋正元、宋正鈞、宋玉如、 古玉嬌、宋正輝、宋正泰、宋秀芝、黃瑤章、黃耀穹、黃耀 琴、鄭黃柔芬、黃德芬、黃家家、鍾朝麒、鍾朝麟、鍾朝梓 、鍾翠媛、鍾翠連、涂宋靜急、魏宋靜梅等人亦均無繼承權 ,依法撤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09頁)。 ⒙徐妙姈、徐郁 姈、邱徐淑姈原為徐劉謹妹之繼承人,後有鈞院拋棄繼承備 查在案,故依法撤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09頁)。 ⒚乙i○ ○、乙j○○、丁u○○、E○○、戊子○○等人原為戊己○○之承人,後 有95年度繼字第1467號拋棄繼承備查在案,故依法撤回(見 本院卷二十一第309頁)。 ⒛謝劉桂蘭於103年5月6日死亡 ,其應有部分已辦理繼承登記予戊S○○、戊R○○,而後二人又 將應有持分移轉登記予丙○○,故依法撤回戊S○○、戊R○○(見 本院卷二十一第310頁)。 梁家勳於103年2月2日死亡, 其應有部分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養子甲d○○(原名:彭宇傑) ,故依法撤回其配偶丁靜航(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10頁)。 依繼承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條第3項第2款規定,因劉成 雄之配偶劉張玉招無繼承權,故其繼承人等劉驛霈亦無繼承 權,並依法撤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321頁)。 被告劉世 憲、丙n○○、劉小螢、劉梅玉、劉滿玉、劉秀美、劉張園、 丁e○○、丁d○○、劉淑華、劉月妹、曾福財、葉盛坤、葉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