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
原 告 陳詠淇
被 告 林紘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三六號事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審訴字第一四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 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 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 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6條 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 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 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林紘賢因另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311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4號案件審理中,爰依前 揭規定,將本案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66號刑事案件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而本案之告訴人即原告陳詠淇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本院既已將本案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揆諸前揭說明,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爰將 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事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