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紘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58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七六六號被告林紘賢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審訴字第一四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庚股承辦)。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 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 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 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6條 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紘賢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311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4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該 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函詢是否同意將本案移與該案合併審判,並經本院徵詢 該院承辦股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民國113年5月20日北院英刑庚113審訴14字第1130005394 號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存卷可憑,爰依上 揭規定,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66號被告林紘賢涉犯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之11 3年度審訴字第14號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