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495號
TYDM,113,金訴,495,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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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聖元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 告 葛宇騏




選任辯護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龔浩偉






選任辯護人 葛睿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金訴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聖元葛宇騏龔浩偉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被告彭聖元葛宇騏龔浩偉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 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復為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隨高度之逃亡之虞 ,且除自身所述有前後不一之情事外,彼此間亦有出入,是 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 民國113年4月1日開始羈押在案。




 ㈡被告3人於本次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坦承有攔截 告訴人陳聖智,並拿取其擔任車手而向被害人李智洋收取之 詐欺贓款180萬元,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加重強 盜犯行,惟此部分業據證人陳聖智證述在卷,且有監視錄影 畫面等事證在卷可佐,足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 強盜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3人答辯內容雖屬相同, 然就細節部分陳述仍有落差,此部分業經檢察官聲請傳喚被 告3人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而有交互詰問程序待進行;考 量被告3人之陳述前後不同,且有供述避重就輕之情,仍難 排除被告3人互相勾串以卸責之可能。加以被告3人所涉加重 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增加畏 罪逃亡之動機,是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再 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對社會所生之危害、目前審理進度,以 及被告3人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及保全後續訴訟程序進行 之公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現階段維持 羈押之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爰裁定自113年7月1 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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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