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451號
TYDM,113,金訴,451,2024061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祥


現於法務部○○○○○○○○○○○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38
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林家祥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鄭月緣(由本院另行審結)可 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遭持以 收取不法款項,且一般正常交易,多使用自己帳戶收取款項 ,以降低轉手風險並杜爭議,殆無使用他人帳戶收取款項, 再行要求帳戶所有人提領款項另為交付之必要,故先行提供 帳戶,再依指示提領款項之工作,實可能為收取詐欺等犯罪 贓款之俗稱「車手」行為,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與擔任「收 水手」之被告林家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 暱稱「Monster」)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鹿」 ,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專業貸款陳專員」、「 謝秉儒-OK忠訓國際貸款中心」、Telegram暱稱「大飛」、 「貴董」、「發仔」、「羅四海」、「執行長」之人,共同 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鄭月緣提供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供作人頭帳 戶使用,嗣渠等所屬前開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成員所取得同案被告鄭月緣提供華南帳戶資料後,即以如附 表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萬澔玟( 所涉詐欺等罪嫌,另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現正執行中)所有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再由萬澔玟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自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將如附表所示 之款項轉匯至華南帳戶內。同案被告鄭月緣復依「謝秉儒-O K忠訓國際貸款中心」之指示,由蔡秋梅(所涉詐欺等罪嫌 ,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本案機車)搭載同案被告鄭月緣,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再由蔡秋梅騎乘本案 機車搭載同案被告鄭月緣,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8分許



,至桃園市○○區○○路00號前,將其所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交 予被告林家祥後,再由被告林家祥將所收款項交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上手,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 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 林家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加 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 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 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 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 其訴訟合法之要件。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 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 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以,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 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應依上開法律規定,從程序上諭知 追加部分不受理判決,方為適法。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林家祥所涉犯追加起訴書所載罪嫌,與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76號案件(下稱前案),具有刑事訴 訟法第7條第1款所規定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 起訴,惟前案經本院審理後,被告林家祥部分已於113年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3月19日宣判,有前案之審判 及宣判筆錄在卷可稽。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於113年3月27日 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7日函上之 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是本件追加起訴案件顯係於前案言 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說明,被告林家祥部分 應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而非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程序於法 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表(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方式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金額及方式 第二層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及方式 1 賴妍陵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某時,以Facebook暱稱「Darj Chen」聯繫賴妍陵,佯以出售LV迷你水桶側背包予賴妍陵,致賴妍陵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0月19日中午12時30分許、2萬7,000元、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萬澔玟所有屏東縣○○○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5分許、1萬元、在屏東縣○○鄉○○路00○0號1樓之萊爾富超商萬巒佳興門市以ATM轉匯至右揭帳戶。 華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1萬元、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大溪桂林門市以ATM提領。 2 楊蕙瑄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上午9時55分許,以Facebook暱稱「Jeremy Lin」聯繫楊蕙瑄,佯以出售YSL包包予楊蕙瑄,致楊蕙瑄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0月19日中午12時10分許、3萬2,000元、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3 邱凱蒂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上午11時55分前某時,以Facebook暱稱「Annie Chen」聯繫邱凱蒂,佯以出售LV包包予邱凱蒂,致邱凱蒂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0月19日上午11時55分許、2萬元、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