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3號
TYDM,113,重附民,3,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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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莊天泉
被 告 林衢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且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林衢甫對原告莊天泉所犯之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且查原告 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上開規 定,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且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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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