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703號
TYDM,113,聲,1703,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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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港





上列明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301號),抗告
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陳港業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日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3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聲請人已於法定 期日內提起抗告,上開裁定尚未確定,惟檢察官仍提前執行 強制戒治,如抗告成功,強制戒治所費之時間,影響聲請人 之權益,為此請求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一、二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毒聲字第7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復經法務部○○○○ ○○○○附勒戒所,依被告前科記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 會穩定度等評分項目,小計靜態因子、動態因子合計總分後 ,綜合判斷認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有前開刑 事裁定、法務部○○○○○○○○附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 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稽。本院審酌上開評估係由專業知識人士遵循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依據具體個案臨床實務及 相關事證綜合判定,是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事實, 已臻明確,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3日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0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而聲請人雖於法定期間內對 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但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188號裁定駁回抗告,從而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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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