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125號
TYDM,113,聲,1125,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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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彭張玉英女 (民國23年8月27日)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彭俊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彭俊文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彭張玉 英繳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雖曾逃 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 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10年度 台非字第1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 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9月11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45日 、40日,應執行拘役80日,嗣檢察官、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780號部分撤銷,就加 重詐欺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其餘上訴駁回而確定, 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惟受 刑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亦拘 提無著,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 理由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刑事 判決、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執行 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 堪認定。然而,受刑人已於113年5月3日緝獲歸案,有臺灣 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佐,則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即緝 獲歸案,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 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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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