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劉若妘
附民被告 陳慧婷
彭瑞欽
彭正皓
彭正宇
李仲賢
何世璿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