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3年度,98號
TYDM,113,撤緩,98,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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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琇曄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琇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琇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以112年度審原金簡字第42號判處 有期徒刑2月、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緩刑5年,並應 依附件所示之內容給付如附件所示之人,該判決並於113年1 月3日確定。惟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執行科書記官電詢告訴人林楷鈞,其稱受刑人迄今均未支付 賠償金,是本件受刑人未履行緩刑條件,已合於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最後住所係於桃園市○○區○○○街00號5 樓,有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為憑,是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 權,先予敘明。
三、復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 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 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 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 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故 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 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 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經查:
 ㈠受刑人潘琇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12年11月 21日以112年度審原金簡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緩刑5年,並應依附件所示之內容給 付如附件所示之人,該判決並於113年1月3日確定在案,此 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 受刑人迄今均未給付告訴人林楷均款項,且桃園地檢署亦無 法聯繫上受刑人乙節,有113年3月18日桃園地檢署公務電話 紀錄單在卷可查,則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違反上開判決所附 緩刑條件等情,洵堪認定。又法院上開所附緩刑條件係經受 刑人考量自身經濟狀況、清償能力而選擇與告訴人調解,亦 經法院考量受刑人履行條件之能力、犯後態度及經被害人同 意後,方依法諭知緩刑宣告及應履行之附條件緩刑內容,是 前揭判決就緩刑宣告所附條件應屬適當,且受刑人亦應有履 行之可能,合先敘明。
 ㈡然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迄今,均未履行如附件所示之條件 ,且於000年0月00日出境,迄未入境等情,有受刑人入出境 資訊連結系統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顯見其故意不履行緩 刑之負擔,漠視法院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影響告訴人之權 益甚鉅,受刑人違反負擔之情節實屬重大。受刑人無正當事 由未遵期履行負擔之情況下,若受刑人仍可享受緩刑之利益 ,對告訴人而言,顯失事理之平,難認符合緩刑制度之本旨 。是本院審酌受刑人無正當事由卻未繼續履行緩刑所附負擔 ,又無證據顯示其有積極面對之意,若不予以撤銷緩刑,實 難維持原判決緩刑條件之公信力、促使受刑人自新及適度填 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保障告訴人之利益。從而,本院認上 揭刑事判決對受刑人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所宣告刑罰之必要,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附件:
潘琇曄願給付丁健晟新臺幣(下同)10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2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壹萬元,直至113年4月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支付方式為潘琇曄按月匯款至丁健晟帳戶內【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6),帳號0000000000000】。 ㈡潘琇曄願給付林楷鈞新臺幣(下同)3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2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壹萬元,直至112年8月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支付方式為潘琇曄按月匯款至林楷鈞帳戶內【華南銀行帳戶(008),帳號000-000000000】。 ㈢潘琇曄願給付章翠雲新臺幣(下同)8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2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壹萬元,直至113年1月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支付方式為潘琇曄按月匯款至章翠雲帳戶內【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13),帳號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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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