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勝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勝雄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 使用,易成為他人掩飾詐欺款項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2年5月23日之某不詳時間,將其名下之中華郵政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某詐欺集團使 用,並以不詳方式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嗣該詐欺集團中身 分不詳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轉帳至上開帳戶,再由該詐欺集 團成員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款項提領殆盡,以此方式掩飾詐 欺不法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等罪嫌( 下稱「本案」)。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 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 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 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 3號判決意旨參考)。又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其一部 犯行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效 力當然及於全部,縱令後之起訴(或自訴)事實較之繫屬在 先之事實有減縮或擴張之情形,均不失為同一案件。蓋國家 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 判。故同一案件繫屬在後之法院,原則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7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其所涉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 犯一般洗錢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17507號、第18190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 3年5月1日繫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經屏 東地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220號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屏檢錦玄112偵17507字第1139018340號函 各1份在卷可參。然本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被 告提供相同金融帳戶之行為向本院提起公訴,且於113年5月 7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秀莊113偵 764字第1139057898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可考,本院審 酌本案與前案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核屬同一 案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揆諸 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帳戶、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1 戴美香(提告) 000年0月間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為由,向戴美香謊稱如於投資App「Knnex交易所」入金可獲利云云,致戴美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10時49分許,自上海商儲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之方式,匯款3萬元至上開銀行帳戶。 2 陳俊義(提告) 112年5月初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為由,向陳俊義謊稱如於投資App「Knnex交易所」入金可獲利云云,致陳俊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6日9時20分許,自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5萬元至上開銀行帳戶。 3 李瑋婷 112年4月12日20時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為由,向李瑋婷謊稱如於投資App「Knnex交易所」入金可獲利云云,致李瑋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12時10分許,自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1萬元至上開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