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3年度,1077號
TYDM,113,壢簡,1077,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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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彥翔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所載「被 告黃彥翔於警詢、偵訊及另案審判中之供述」,應予更正為 「被告黃彥翔於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191號刑事卷宗第56頁、第128頁)」外,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基於單一持有毒品之犯意,自其取得第二 級毒品大麻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行為而屬繼 續犯之單純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 於政府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風氣,所為應 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所持數量尚微、目的僅供自己施用,並 衡以其犯罪動機及所生危害、暨於另案警詢自陳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外,扣案之大麻1包(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1號刑事 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菸草1包),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 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 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 銷燬;至鑑驗耗盡之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念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Ⅰ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Ⅱ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Ⅲ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Ⅳ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Ⅴ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Ⅵ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Ⅶ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3629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3629號
  被   告 黃彥翔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彥翔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19時前之某時,在不 詳之地點,以不詳之方式,向曾揚傑(由警另行調查)購得第 二級毒品大麻菸草1包,自斯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嗣警方於1 11年11月30日19時55分許及同年12月1日10時35分許,分別 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及黃彥翔位於桃園市○○區○○○街00 0號4樓之居所內,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共9包( 總淨重18.10公克,其中1包係黃彥翔上開持有之大麻菸草,



其餘8包因與黃彥翔所涉另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有關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宣告沒收確定,詳參附表所示 )。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黃彥翔於警詢、偵訊及另案審判中之供述。 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0 00330號鑑定書、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照片。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請依同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王 念 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 仲 芸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依據 1 菸草9包 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8.1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33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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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